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五届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根据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、《深圳
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
监管指引第2号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
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、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的相关规定,我们作为
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第五届
董事会独立董事,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1月9日
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一、关于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对公司相
关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新审计事项的独立意见
立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
以及证券、期货业务资格,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
力,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、公允、独立的审计服务,满足公司此次对
相关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新审计工作要求。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
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不存在损害公
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因此,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
所(特殊普通合伙)为公司此次对相关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新审计的
审计机构,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。
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独立董事:冯锦锋、厉洋、葛永彬
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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